新北市私立中華商海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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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私立中華商海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原則

新北市私立中華商海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原則


11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柒、五 、(一)之3所定 持續提升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 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 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 並進行專業回饋 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適用於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本校依教育部所訂之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原則訂定校本公開授課實施計畫。
三、依本原則規定應進行公開授課之人員(以下簡稱授課人員)如下: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現任校長、聘任之現職專任教師及專業及技術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 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四、下列人員有意願公開授課者 視同授課人員: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 聘期未達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
五、公開授課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 每次以一節為原則 並得視課程需要增加節數。
(二)公開授課 得結合學校之定期教學觀摩 、教師專業研習 、課程與教學創新 、教育實驗及相關計畫辦理。
(三)公開授課內容 應包括課前說明、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必要時 得增加共 同備課及專業成長計畫。
(四)公開授課時 應至少由一位校內教師擔任教學觀察者;並得視需要邀請校外 專家學者 觀察其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 進行專業回饋。
(五)授課人員 、教學觀察者 應檢具共同備課 、教學觀察 、專業回饋或專業成長計畫或其他相關紀錄、證明 由學校依實際參與時數 核實發給研習時數證 明。
(六)公開授課內容 應由學校教學研究會或教師專業社群討論決定 經教務處彙 整 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其資訊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公告於學校網 站。
(七)授課人員經學校同意於非原授課班級進行公開授課 原授課教師須參與共同備課 並於該堂課與授課人員進行協同教學。
六、辦理公開授課所需經費 由學校經費支應。
七 、學校得參採本原則規定 衡酌學校特色 、資源及校園文化 建立適合學校運作之公開授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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