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114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內截止日:114.10.09止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二、申請標準:
(一)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每名3,000元整共80名。
三、應繳證件(影印本均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
(四) 出勤紀錄(若學校已無出勤紀錄者請承辦人員核章)。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府財政稅務局於白河、玉井、麻豆、永康、東南、歸仁、安南等7個地政事務所,新營、麻豆、臺南等3個監理站及善化區公所等11處設置「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如附件)成效良好,自106年8月1日起新增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綜合所得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債權人查調債務人除外),若學生有申請需求可就近辦理,請協助宣導此項服務。】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一份。
四、學校審查意見欄:請承辦人審核後勾選並簽章。
五、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申請程序:
(一)請學校於申請期限內備齊相關資料,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府教育局審核。
(二)送件資料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彙集造冊、申請書及應繳交件按照順序以長尾夾裝訂造冊,請勿釘裝,俾利本局彙整。
(三)如前開送審資料未符合規定者(逾期、個別申請、申請書未蓋學校印章、文件不齊等),本局概不予審核;所送各項申請表件,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旨揭奬學金經審核錄取者,本局將另函通知學校(由校方轉知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