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 點」,名稱修正為「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 助金實施要點」並修正內容,自115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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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 點」,名稱修正為「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 助金實施要點」並修正內容,自115年8月1日生效

一、依據勞動部115年5月7日勞動福1字第1150153029號令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5月1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44549號函辦理。


二、勞動部為減輕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因子女在學所致之家庭經濟負擔,爰將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修正為「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提供收入驟減之失業勞工即時性之協助。


三、因「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已非學雜費補助,故自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將不再進行旨揭補助之勾稽比對,請貴校配合辦理。惟如仍有前學期重複請領之情形,仍請貴校協助學生辦理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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