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D. 各項設備用具保管暨維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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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項設備用具由各單位依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可後,由總務處會同會 計室負責採購。

二、設備用具由總務處建卡列帳後交申購單位使用,並負責保管與維護。

三、任何設備用具有所損壞或故障,隨時到學務處填寫一式三聯維修申請單。

四、總務處每日將收到之申請維修單分給維修人員(水電工、木工),一般簡單工 作限三日 內維修完畢回報,較複雜重大工作招商修繕,三日內無法修復者, 即回覆申請單位並 說明原因。

五、惡意破壞設備用具者,由保管單位人員立即報告直屬主管追查議處,並會知 總務處、 會計室辦理賠償事宜。

六、一般教室及專業教學實習場所設備用具,由總務處會同各有關單位,於每學 期期中及 期末前二週各實施一次統一檢查,如有破(損)壞缺少者,無特殊 理由,一律由使用 單位(班級)負責賠償,拒賠者由學務處代扣該班班費, 並將有關資料列入負責人年 終考績參考。

七、賠償責任,一般教室如有兩個班級以上使用,責任不明時,即平均分攤。特 種教學場 所由保管單位負責處理。

八、各教室內設備除使用班級共同負責保管外,教室外走廊及所屬環境清潔區域 內之設施 亦負保管之責。

九、學生手冊所載「損壞公物賠償辦法」及「節約能源辦法」各項規定仍屬有效。

十、本辦法未盡事項將隨時補充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