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E. 代收代辦費審議委員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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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8月 28 日行政會議通過

102 年 9 月 2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 93 年7月7日台參字第 0930089731A 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 用辦法」訂定。

(二)教育部 100 年7月6日部授教中(二)字第 1000510746C號令「國立及臺灣省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修正。

二、適用範疇 委託代收代辦費:

(一)必要性代辦費:學生平安保險費、健康檢查費、學生手冊、班費、家長 會費、冷 氣費。

(二)自願性代辦費:蒸飯費、制服費、書籍費、課業輔導費、游泳費、交通 車費、社 團活動費、夜間及假日自習費等。

(三)其他經家長同意後,由學校自行或代為處理相關事務等費用。

三、組織

(一)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三名,其中學校行政人員五名、教師代表一名、家長代表六人、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一人。

(二)委員會由校長為召集人,負責計價協商會議之召集及主持,其餘行政人員由教務、 學務、總務、會計主任兼任。

(三)召開前項會議時,家長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會商人數二分之一,實際家 長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實際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以達 三分之一以上 為原則;會議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贊成通過始得實 施。 (四)委員會中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得由家長會推舉之,但以非家長會成員為宜。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委員會成員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一學年,委員得連任之,委員會於每年六月進行 改選,任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四、職責

(一)審核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項目。

(二)制定各項代收代辦收費標準,以收支平衡為原則訂定。

(三)審議委員會各項會議紀錄相關資料、費用收據及代辦費收支情形,均依規定年限保 存備查並上網公告。

五、會議之舉行

(一)定期會議:審議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前開會審查本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內容及收費標 準,並做成決議於學校註冊收費前公告之。

(二)臨時會議:於急迫需做收取費用或變更時,經二分之一以上之成員連署,提議校長 於一週內召開臨時審核會議。

六、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七、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