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發布/函頒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修正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發文字號: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12391C號令
一、一般教室冷氣費收費標準(每學期繳交電費及保養維修費):
依教育部規定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二、冷氣開放時機:
1.冷氣機使用原則:第一節上課(8:15)以後,且室溫超過28℃以上時,方可開機,第七節下課(16:00)關機。室內溫度控制於26℃-28℃為宜,導師須詳加檢查。
2.室外課、實習課須關閉冷氣。
3.陰雨天,氣溫較低,任課老師需約束冷氣使用。
4.每年五月份後因氣候較熱不穩定,視情況使用。
三、冷氣設定、維護:
1.溫度設定26℃為下限(人體舒適溫度25℃─28℃)。
2.送風口往上吹,使冷空氣藉由電扇循環,以達舒適之效果。
3.濾網每二週清洗一次,值週人員應作整潔評分。。
四、獎懲:
1.不當調整或使用造成機具損壞,須按原價賠償。
2.冷氣教室於放學後或假日,因門窗未閉鎖遭擅自使用,罰款之責任歸屬:
(1)原班級學生使用,由原班級負責。
(2)原班級以外學生使用─
A.發現使用者,由該使用者負責。
B.不知使用者,則由原班級負責。
3.使用冷氣方式符合規定,且重視節約(省電)及愛護設備者,視情形予以行政獎勵或頒發獎狀。
五、類別區分:
1.一般教室:適用上述規範。
2.專業教室:下列專業教室於打掃時間關閉冷氣,違規使用加重罰則。
(1)專業教室:應依實際人數及熱源,限定開機時機、限定機具運作,餘適用上述規範。
(2)視聽教室:屬密閉空間,可持續開機。
(3)電腦教室:屬高熱源,可持續開機。
六、使用規範配合節能減碳實施計畫及相關措施執行。
七、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