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 101.02.16初訂
第一章 總則及公物配置
第一條 本校教室設備之配置及管理,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條 本辦法為培養學生愛惜公物之美德,冀求減少公共財物損失為宗旨。
第三條 設備類別名稱如下:
1、教室設備:學生用桌、椅、門、窗、玻璃、電風扇、冷氣機、手拉螢幕、投影機、窗簾、日光燈、教室內牆壁、講桌、講台、黑板、佈告欄、麥克風、教室擴音機、電器開關等之維護。
2、室外設備:飲水機、教室外牆壁、教室班級牌(懸掛)、班級日課表(璧掛) 、滅火器、欄杆等。
第四條 教室設備以班為單位,每學期開學時,由總務處列具教室公物清單,送交各班導師簽收。學期結束時,請導師指導學生清點班級公物,並把教室公物清單繳回總務處庶務組。
第五條 班級所負責清潔區域之公共設備,歸屬該班級維護管理。請導師指派學生負責管理,負責管理學生應每日檢查公物,發現損毀應立即報告導師,並向總務處申請修復,並請導師查明損毀原因,公物損毀後如不立即按程序報告處理者,計入公物保管競賽成績,分數計入該週生活競賽成績。
第二章 公物保管使用及損毀賠償
第一條 教室設備由班導師指示並督導學生使用與保管。
第二條 班導師應於每日督導該班幹部查看各班級公物保管情形。
第一條 本校公物遇有損毀時,由總務股長填具「公物缺損請修單」,報告班導師察明責任,並請班導師於「公物缺損請修單」上簽名後轉送總務處鑑定及登記,並辦理賠償或修補。
第四條 經查明係學生個人損壞者,由個人賠償,無法查明者,由使用班級賠償,各樓使用之公物,由該樓各班共同賠償。如故意損壞公物,除照價賠償外,另依學生獎懲辦法規定送學務處議處。
第五條 牆壁應保持清潔,如故意弄髒牆壁,應予議處,並須自行購添粉刷恢復原狀,若無法查明責任,由使用班級購添粉刷。
第四章 賠償費繳納
第一條 學生損壞公物,照價賠償,賠償費數額由總務處以合理情況定之。
第二條 學生損壞公物賠償費,由本校出納組出具收納之。
第三條 總務處於學期中及學期末檢查後填寫之公物損毀賠償單,請各班級或學生個人於三日內繳納賠償費,如有疑問亦請各班級或學生個人於三日內向總 務處申訴,逾期不繳納賠償金之班級或學生個人,總務處將簽請 校長議處該班導師。
第四條 學生損壞公物於賠償費繳納後,持繳費單送總務處,由總務處立即購裝或修理,學生自行購買物品賠償亦可。
第五條 本校其他場所,如校園、操場、圖書室、電腦教室、專業教室、實習工場等之公物損壞賠償亦比照本辦法,由使用者負責管理及賠償之責。
第五章 水電管理及使用規則
第一條 廁所內外洗手台之自來水僅供洗手臉之用,拖地用拖把應於廁所內拖把盆中清洗,用畢後立即關閉。
第二條 飲水機須保持清潔,不可將泡麵等雜物倒在飲水機上,以免堵塞不通。
第三條 各教室之電燈、冷氣開關,由各該班值日生負責,由各該班導師及班長督 導,值日生未按規定開關電器設備,經巡堂老師或總務處登記,扣該班整潔分數。
第四條 操場夜間照明燈,進修學校上體育課及軍訓課時開燈,課畢立即關燈。
第五條 以上未遵守規定者,以破壞公物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