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年 1 月實施
101 年 7 月修訂
一、交寄信件須為公務信函,非公務文書請勿交寄。
二、交寄信件請註明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或單位、住址及郵遞區號,並註明寄送方式(平信、掛號、……等)後再交文書組郵寄,以利識別登記及退件時之 轉退作業。
三、交寄之信件,請於信封口以透明膠帶或膠水黏貼,勿用釘書機裝訂。
四、掛號郵件若為大宗郵件,需另製作大宗函件執據(如附表一)一式二份後再交文書組郵寄。
五、郵寄包裹時,包裹之包裝需依郵局之規定,危險物品不得郵寄,並請寄件人自行填寫掛號包裹託運單(如附表二),並將包裹封裝後再交文書組郵寄。
六、當日必須寄出之公務信件,請各單位公務信件於每日下午 3:30 前送至文書組彙整。逾時則併入翌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處理。
七、非特殊急需,請勿以「快遞」郵寄書信文件,以免浪費公帑。
八、文書組每日將各單位欲寄之信件分別秤重貼妥郵票後,並將各單位使用郵資分別登錄俾便製作月報表,月報表於每月初呈閱主管後歸檔備查。
九、本校教職員人數眾多,同仁信件如欲寄室學校代收者,請對方註明收件者單位及姓名,以方便文書同仁將信件投入正確信箱。
十、請各單位每日十一時後派人將各處室信箱內信件取走,以免遺失,如有誤投信件請交還文書組處理。
十一、本信件收發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