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年 08 月 24 日實施
94 年 03 月 01 日修訂
一、目的:為合法化使用校印及各類印章,並發揮分層負責精神為目的。
二、依據:依校長之指示及本校實際狀況而訂。
三、流程:申請用印流程(如附件一)
四、範圍:
(一)須經校長核可始予用印:(除1項外均須填附件二之用印申請表)
1.一般公文書循公文層次送判並經校長核定者。
2.對外免用公文之各類表格,並經權責單位承辦人初審簽章認可者。
3.各種契約之訂定。
4.須經校長核可之各類公告性文件。
5.校內頒發之各類獎狀。
6.教職員申請各種身份證明之文件。
7.學生因出國或其他特殊事故須出具之證明文件。
8.學生畢業及結業證書。
9.其他須經校長核可之事項。
(二)經一級主管核可始予用印者:
1.一般公文經授權一級主管代為判行者。
2.一般公文經一級主管先判行後補呈者。
3.學生申請之轉學修業證明書、學業成績證明、操行成績證明、在學證明、 學生保險申請表及其他證明文件者。
4.學生平安保險、出險相關文件。
5.一般公告事項。
6.處室印章之用印。
7.其他須經一級主管核可之事項。
五、本辦法自頒發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