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D. 文書電子化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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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1 月 18 日奉核

101 年 3 月 1 日實施

一、總述

(一)本校為使辦理文書之收發、製作、傳遞、交換、歸檔等作業流程有所依循,並推動文書電子化作業,提升公文處理效率,特依據行政院秘書處所頒布 之「文書處理手冊」,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書,係指處理與本校校務相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 切資料,凡本校與機關、人民往來之文書,或校內通行之文書,均包括在 內。

(三)文書處理,係指文書自收文或創稿創簽起至用印、發文、歸檔為止。其流 程圖示如下:

(四)本校各單位應指定適當人員(登記桌)專責處理收、發文工作,隨到隨辦, 隨辦隨送,不得積壓。

二、收(分)文處理

(一)校外來文由文書組統一收受。各單位均需指定專人擔任單位收文,並設登記桌處理來文。

(二)文書組收文人員需於每日上班時段內,定時執行收文作業;來文誤寄達本校或疏漏時應通知原發文機關處理。 各單位如有未經文書組收文、且受文者以本校為名義之校外來文(含各單位) 應送文書組循收文程序分辦,不得自行擅作處分。

(三)收受紙本公文及電子公文(含傳真公文)後應註記相關內容,如:收文時間、類別、摘要資訊。

(四)校外來文之分文由文書組負責。

(五)文書組收文人員於收受紙本公文後應即進行掃描建檔儲存,並將公文(含附件)之影像檔傳送至各單位簽辦,已掃瞄之紙本原件併送各單位簽收。 其餘得不掃描文件、書狀如下: 校外紙本來文之附件如逾 10頁,附件所使用紙張如逾 A4 紙張大小時,或 屬現金、支票、領據、憑證、有價證券、圖表、海報、書籍、任免令、獎 懲令、聘書、獎狀、名冊、證明、執照、契約書等,以及貴重、大宗物品 因確實無法以電子交換傳遞,或需保有原始憑證者,得不掃瞄,採實體附 件傳送,由承辦單位簽收。

(六)來文涉及兩個單位以上者,應以來文所敘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之權責單位 為主辦單位,並會請相關單位簽註意見後彙辦。

(七)各單位收發人員(登記桌)經簽收公文並接收所屬電子檔後,其後續應將公 文電子檔立即傳送至各公文承辦人簽辦。

(八)機密文書之傳遞,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外,其餘非由承辦人員傳遞時, 應密封交遞。

(九)承辦單位因故遺失業經收文編號之紙本公文,經原發文機關補發後要求補 辦收文手續時,仍應沿用原收文日期及原收文號。

(十)承辦單位收受之公文,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應即退回文書組改分文,或逕行移送其他單位承辦並通知文書組;受移單位如有意見,應即陳請主 秘或校長裁奪,不得再行移還,以免輾轉延誤。

三、文書核擬

(一)對於單位收發(登記桌)送交之文書,或根據工作職掌應辦理者,承辦人員應即行擬辦,並將辦理情形登錄於公文電腦系統,以備查詢;其紙本附件 有第九條所述之情形者,得不掃瞄。 

(二)各單位欲提簽呈前,如有會辦單位,應先與相關會辦單位協調處理;如屬會辦單位權責範圍,且經取得共識而解決問題者,即不用正式簽擬公文;遇有意見不同,須校長核示者,始正式簽擬公文,並敘明事前之協調情形, 陳校長核定。

四、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規定,作切實簡 明之簽註。

(二)承辦人員對本案原有文卷或有關資料,應詳予查閱,以為擬辦處理之依據 或參考。此 項文卷或資料,必要時應摘要附送主管,作為核決之參考。

(三)簽具意見,應力求簡明具體,不得模稜兩可,或晦澀不清,尤應避免未擬 意見而僅用 「陳核」或「請示」等字樣,以圖規避責任。

(四)文稿字體請用標楷體,禁止使用不同字體、罕用字擬稿,以免受文端無法 正確顯示。

(五)文稿內阿拉伯數字、英文字母及括號請用「半形」,項目符號、標點符號請用「全 形」。

五、陳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擬辦之文書,應循本校行政層級陳核。

(二)承辦人員對於承辦文件如未簽擬意見,應退還重擬,再行陳核。

(三)承辦人員擬有兩種以上意見備供採擇時,主管或首長應明確擇一或另批處理方式。

(四)擬辦文書經核定後,由承辦單位依核定內容儘速落實執行。

六、協商與會辦

(一)凡案件與校內其他單位之業務有關者,應先儘量會商。會商方式,應由承 辦單位斟酌 問題之繁簡難易及案件之輕重緩急,分別以電話、電子郵件、 面洽或召集會議等方式為之。

(二)承辦人員應依前條會商結果進行擬簽或擬稿,經送其單位一級主管核閱後, 進行會辦,其程序如下:

1會簽:

(1)由簽辦單位於文書上先簽具意見,註明應會單位,採依序會辦者,並 應註明先後順序,經送主管核閱後,依序或同時傳送各會辦單位簽具 意見。

(2)會辦文書經核定後,由承辦單位負責執行並通知相關會辦單位。

2會稿:

(1)由承辦人擬稿,註明應會單位,採依序會辦者,並應註明先後順序, 經送主管核閱後,依序或同時傳送有關會稿單位。

(2)經判行之函稿,回傳承辦單位繕校後,電子檔傳送文書組執行發文作 業。文書依序會辦二個以上單位時,會辦單位不得更改會辦順序。但 經擬稿或簽辦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發文處理

(一)公文附件如為實體(例::支票、領據、憑證、有價證券、圖表、海報、書 籍、聘書、獎狀、名冊、證明、執照、契約書等),各簽核單位須待紙本附件送達確認後,公文始可電子簽核流程傳送。

(二)經判行之對外發文由承辦單位依前條之規定傳送文書組核對確認後,續行 電子交換,但發文之附件如符合第九項規定無法電子交換之實體或須保有 原始憑證者,得採傳統方式以紙本發文。

(三)對外發文之「文號」採全校統一流水號,由「公文電腦系統」自動給號。

(四)本校校印(含效力相同之小關防)、發文用簽字章等印信之保管與使用由文 書組負

八、文書用印規則:

(一)本校任何文件,非經校長核決或依分層負責授權單位主管判發者,不得蓋 用印信。

(二)對外發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以紙本行之者,「上行 文」文末 應署校長職銜、姓名、蓋校長職章;「平行文」文末則應蓋職銜、 簽字章。副本之蓋印與正本同。

(三)本校各單位開立之證書、證明書、及書狀等影本如需用印,須由業務單位 承辦人查核屬實後,填寫用印申請單,循行政程序簽核後送文書組用印。

(四)免備文之表單如需用印,應填寫用印申請單(如附件一),循行政程序簽請 校長核決或依分層負責授權單位主管同意後,始准辦理。

九、歸檔與調閱歸檔案件

(一)外來文及對外發文之公文,經批示或結案後,控管公文由文書組歸檔、一 般公文由承辦單位歸檔。

(二)依前項歸檔之公文,視其內容之性質及重要性,得由承辦人編定保存年限, 保存年限不得低於三年。

(三)校外來文列為機密之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四)調閱歸檔案件時應填具「調案申請單」(如附件二),以一案一單為原則。 因業務需要,調閱非本單位承辦業務之歸檔案件時,應先經本單位主管核章外,送會被調閱單位主管同意並經校長核可後,方可依規定辦理調借。 調閱「密」等級以上歸檔案件時,應經校長核准。

(五)借調之歸檔案件如為紙本者,應於十五日內歸還,期滿仍需繼續使用,應 重新提出申請。

十、附則 本要點經行政程序奉核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