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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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商業海事學校查補規定

 

 

96.8.30 修正通過

98.1.20 校務會議通過

99.1.20 校務會議通過

100.1.20 校務會議通過

100.2.22 ()字第 1000557291 號備查

 

第一條    本補充規定依據 98 11 4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80183534C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 查辦法」第 22 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科之學期成績,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比率計算: 一、一次期中考:日常考查成績40%(含複習考及始業考10%);期中考查30%;期末

考查佔30%。 二、二次期中考:日常考查成績40%(含複習考及始業考10%);期中考查40%;期末

考查佔20%。 三、體育學科:運動技能及體能50%;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佔25%;體育知識佔25%,可

參酌本條第(一)款比率,由任課教師考查之。 四、專業科目之期中或期末考查可以段落式評量方式實施之。 五、未舉辦定期考查之科目,其考查方式由各科教學研究會訂定之。

第三條    學業成績不及格處理方(含重補修)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考由該科目任課教師辦理,學期成績統計後一起送交註冊組登記。 二、()修學分期間,行評量併入該學期成績考核,寒暑假重()修有跨越 2 學期情

形者,一律併入後一學期成績考核。

第四條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由原命題教師重新命題,教學組派 員監考,其成績計算如下:

一、公假、喪假:成績不打折。 二、病假:成績打 8 折。

三、事假:成績打 7 折。

四、特殊事故或病:專案處理。

第五條    學分減修 學生各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含經補考後仍不及格學分與重補修學)達該學期 修習總學分數 2 分之 1 以上者,次一學選修學分時,經導師輔導教師輔導後,教 學組提出減修學分申請。

第六條    轉學()成績處理方式: 一、轉學()生,各科目學分抵免得在不延長修業年限下以個案方式認定。 二、學分抵免:

(一)取得丙級技能檢定及格證書者,抵免 4 學分。

(二)取得乙級技能檢定及格證書者,抵免 6 學分。

(三)參加各類技()競賽、檢定獲得優勝者,抵免 4-6 學分。

(四取得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得列抵免修;其審查、甄試學分抵免規定, 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相關規定辦理。

(五)抵免學分後,應補修科目以個案方式認定。

(六)抵免學分後,應補修科目在 30 學分以上時,得降低編級。

(七其他科目學分抵免事宜悉「高中、高職及五專學生科目學分免處理實施要 點」辦理。

第七條    抵免學分採計 學生取得相關證照,或轉科得向註冊組提出學分抵免申請,由教務處會同各科召集人或科 主任及專任教師共同認定。

第八條    成績優異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提前 1 學期或 1 學年畢業:

一、取得該科組應修最低畢業科目學分。

二、學業平均成績每學期均 80 分以上。

三、德行評量每學未經記小過以上處分。

四、學業成績名次每學期在該科組該年級學生數前 5%內。

第九條    免修鑑定 資賦優異學生得向教學組提出免修鑑定申由教務處會同各科召集人或科主任及專任教 師組成免修鑑定小組,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之有關課程或科 目,並授予學分,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相關課程或科目由免修鑑定小組認定 之。

第十條    預修學分 本校開設或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專業課程時,依據本學年學分制預修制度 實施要點辦理。

第十一條  延修 一、註冊日期:同當年高三註冊日期。

二、缺曠課:由任課教師登錄,缺曠課達 3 分之 1 以上,不授予學分。 三、成績處理:成績考方式同一般學生,及格授予學分,並以實得分數登錄。 四、生活管理:延修生來校時必須穿著校服,無課時間可免來校或在圖書館自習,免參加

升降旗、週班會等團體活動,若有違反校規行為依規定處理。 五、畢業證書核發:修滿畢業所需學分數時,即核發畢業證書。

第十二條  本補充規定於 100 2 14 日施行,並陳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