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規定
96.8.30 修正通過
98.1.20 校務會議通過
99.1.20 校務會議通過
100.1.20 校務會議通過
100.2.22 教中(三)字第 1000557291 號備查
第一條 本補充規定依據 98 年 11 月 4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80183534C 號令「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 查辦法」第 22 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科之學期成績,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比率計算: 一、一次期中考:日常考查成績佔40%(含複習考及始業考10%);期中考查佔30%;期末
考查佔30%。 二、二次期中考:日常考查成績佔40%(含複習考及始業考10%);期中考查佔40%;期末
考查佔20%。 三、體育學科:運動技能及體能佔50%;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佔25%;體育知識佔25%,可
參酌本條第(一)款比率,由任課教師考查之。 四、專業科目之期中或期末考查可以段落式評量方式實施之。 五、未舉辦定期考查之科目,其考查方式由各科教學研究會訂定之。
第三條 學業成績不及格處理方式(含重補修)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考由該科目任課教師辦理,學期成績統計後一起送交註冊組登記。 二、重(補)修學分期間,德行評量併入該學期成績考核,寒暑假重(補)修有跨越 2 學期情
形者,一律併入後一學期成績考核。
第四條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由原命題教師重新命題,教學組派 員監考,其成績計算如下:
一、公假、喪假:成績不打折。 二、病假:成績打 8 折。
三、事假:成績打 7 折。
四、特殊事故或病假:專案處理。
第五條 學分減修 學生各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含經補考後仍不及格學分與重補修學分)達該學期 修習總學分數 2 分之 1 以上者,次一學期選修學分時,經導師及輔導教師輔導後,應向教 學組提出減修學分申請。
第六條 轉學(科)成績處理方式: 一、轉學(科)生,各科目學分抵免得在不延長修業年限下以個案方式認定。 二、學分抵免:
(一)取得丙級技能檢定及格證書者,抵免 4 學分。
(二)取得乙級技能檢定及格證書者,抵免 6 學分。
(三)參加各類技藝(能)競賽、檢定獲得優勝者,抵免 4-6 學分。
(四)取得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得列抵免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 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相關規定辦理。
(五)抵免學分後,應補修科目以個案方式認定。
(六)抵免學分後,應補修科目在 30 學分以上時,得降低編級。
(七)其他科目學分抵免事宜悉依「高中、高職及五專學生科目學分抵免處理實施要 點」辦理。
第七條 抵免學分採計 學生取得相關證照,或轉科得向註冊組提出學分抵免申請,由教務處會同各科召集人或科 主任及專任教師共同認定。
第八條 成績優異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提前 1 學期或 1 學年畢業:
一、取得該科組應修最低畢業科目學分。
二、學業平均成績每學期均 80 分以上。
三、德行評量每學期未經記小過以上處分。
四、學業成績名次每學期在該科組該年級學生數前 5%內。
第九條 免修鑑定 資賦優異學生得向教學組提出免修鑑定申請,由教務處會同各科召集人或科主任及專任教 師組成免修鑑定小組,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之有關課程或科 目,並授予學分,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相關課程或科目由免修鑑定小組認定 之。
第十條 預修學分 本校開設或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專業課程時,依據本校學年學分制預修制度 實施要點辦理。
第十一條 延修 一、註冊日期:同當年高三註冊日期。
二、缺曠課:由任課教師登錄,缺曠課達 3 分之 1 以上,不授予學分。 三、成績處理:成績考查方式同一般學生,及格授予學分,並以實得分數登錄。 四、生活管理:延修生來校時必須穿著校服,無課時間可免來校或在圖書館自習,免參加
升降旗、週班會等團體活動,若有違反校規行為依規定處理。 五、畢業證書核發:修滿畢業所需學分數時,即核發畢業證書。
第十二條 本補充規定於 100 年 2 月 14 日施行,並陳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