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補)修學分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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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重(補)修學分實施要點

95.5.15訂定

 

一、依據

(一)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

(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中(三)字第0940511205號函。

 

二、目的:

(一)協助學生奠定學科基礎,適應學生個別差異。

(二)協助學生克服學習障礙,提升學習效果。

 

三、實施方式:

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以下頇序為之:

(一)隨班修讀 (二)開辦專班 (三)自學輔導

 

四、開班時間:

重修課程時間以暑假實施為原則。

 

五、編班原則

(一)隨班修讀:

重修學生重修學分時,以不衝堂為原則,可隨同低年級同科目之班級上課;共同科目可跨科修讀以減少衝堂。

(二)開辦專班:

同一年級同一科目,重修學生人數達15人以上得編班教學,若重修學生人數超過40人以上得分成2班上課。

(三)自學輔導:

如無法安排實施編班或隨班上課時,得經教務處安排,協調老師彈性時間,採行個別或小組授課方式,指導同學實施部份時段到校授課(測驗)、部份時間自習之自學輔導。

(四)至他校修讀:

重(補)修或延修學生,可以至其他學校修讀相同課程,經教務處及相關課程教師認可後,學分予以採計。唯事先頇向教務處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逕行向其他學校修讀相關課程。修畢學分後,依規定向該校索取學分(修業)證明,以做為抵免學分及修習學分認可之依據。

 

六、重補修學分時間

(一)利用暑假期間7月份重補修第1學期不及格科目。

(二)利用暑假期間8月份重補修第2學期不及格科目。

 

七、授課時數

(一)開辦專班:

每1學分之授課之時數為6節課,且每日授課不得超過2小時。

(二)自學輔導:

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習,並安排面授指導,每1學分2小時,面授時間由教務處排定之,每日授課不得超過2小時。。

(三)隨班修讀:

重補修或延修學生在學期上課期間,於每週重補修學分時間,該日全天到校,作息時間及生活教育規範與一般學生相同。

(四)至他校修讀:

重(補)修或延修學生,可至其他學校修讀相同課程,除事先頇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同意後,逕行向其他學校修課相關課程。修習學分期間,頇遵守該校之一切規定,上課時數頇上滿規定時數,否則不予採認。

 

八、教材內容

重修學分之教材,以教科書為主,課程範圍以開設學年課程為主,但其教學內容、份量、順序,得由授課教師作適當調整。

 

九、成績考查

(一)依據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國立中壢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規定辦理。

(二)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3分之1者,不予成績考查。

 

十、師資安排

重修學分之任課教師,由教學研究會排定授課教師輪流表,教務處依輪流表順序排定授課教師,授課鐘點費按收支平衡原則以每節課500元為原則。若重補修經費經截多補少後,仍有不足,學生人數少於4人者(含4人),授課鐘點以該課程收支平衡原則。

 

十一、 收費標準

(一)本收費標準依據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收費。

(二)本收費依「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規定之程序辦理。

(三)所收學分費以支付規定標準之教師鐘點費及教材、講義、行政費等費用為主。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支出,以不超出收費總額百分之卅為原則。

(四)原住民、殘障子女、僑生、離島生、低收入家庭之學生及功勛傷殘子女之學生等已享有學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補修學分費不再補助,惟符合低收入標準之學生,必要時得免收重補修學分費,或予以校內工讀機會補償其學分費。

(五)重修費用:專班每生每節課40元,自學輔導班每學分收費240元。

(六)延修學生隨班重補修學分,應於學期開學時繳交註冊費(與在校生同),不另計學分費用

(七)延修生繳交重補修學分費如超過當學年度三年級學生學雜費繳交數額,則以三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八)加修學分、自學輔導之輔導費,得比照重(補)修學分收學分費。

(九)重(補)修學分班人數不等,而學分收費一樣,經費運用必需截多補少,並專款專用,不受會計年度限制。

 

十二、 重補修學生生活輔導

(一)重補修之學生,由任課教師負責出缺勤考核、上課秩序及環境公物之清潔維護。

(二)暑假重補修之學生,實施與正常上課相同之生活輔導方式。

(三)第四、五年重讀、重修之學生,為避免學生在校外遊蕩,比照全天上課之生活輔導方式。

(四)重補修學生出勤情形授課教師負責記錄。

 

十三、 老師注意事項:

(一)重修班指導教師,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推選,由教務處審核及排定課表。

(二)請指導重修班教師協助擬定教材內容及編訂進度,以利於教學,並請準時上下課。

(三)請指導重修班教師將學生出缺席狀況、上課學習情形、平時考量、作業檢查…等相關事項列入學生成績考核。

(四)評量標準以學生學科重(補)修、延修科目以60分為及格,其他依據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五)重修課程以重補修之原學期上課教學內容為範圍,老師得另行補充其他相關資訊。

(六)老師因應學生活動、學生需要及個人事務而需調代課,請事前填寫調代課單。

 

十四、 學生注意事項:

(一)學生依據重(補)修、延修計畫提出申請,應依排定之課表上課,並遵守學生上課之規定及(二)出缺勤作業之辦法。

(三)學生提出申請重補修、延修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選、調班或退費。

(四)學科重(補)修、延修科目60分為及格,其他依據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十五、 學生出勤考核:

(一)參加輔導學生來校上課,頇穿著校服,注意儀容。

(二)上課期間,未能到校上課時,應向任課教師及生活輔導組辦理請假手續。

(三)上課缺席時數超過上課總時數3分之1者,不予成績考查。

(四)上課期間應注意禮貌、教室整潔、公德…等,生活常規列入成績考核。

(五)其他未盡事項依據學生德行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十六、重補修規定及流程

(一)必修不及格科目應予重修,但選修科目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學分。

(二)轉校、轉科之學生應補修學分。

流程

項目

負責人員

完成日期

辦理重補修

一、填寫重補修三聯單

1.填寫重補修三聯單

2.家長簽章

申請人

家 長

二、審核重補修申請單

1.審核重補修申請單

註冊組

三、繳費

1.填寫選修課程表

2.家長簽章

出納組

四、繳交重補修單

1.繳交重補修單(甲聯教務處留存、乙聯學生留存、丙聯出納組留存)

註冊組

五、公告加選結果

公告於教務處公佈欄

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