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補修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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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1129                                                   
部授教中(三)字第0990517577C

修正「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第二點、第五點

部  長 吳清基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二、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如下:

() 隨班修讀: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考量辦理。

() 專班重修:

1、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

2、重修時間、課程內容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3、        重修課程時間以寒假、暑假實施為原則,課程範圍以開設學期課程為主。其每一學分之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但不得少於六節課。

4、重修課程之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

5、        授課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以下同)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6、重修費用每生每節課四十元。

() 自學輔導:

1、 重修學生未達前款第一目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課,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2、面授鐘點費以每節課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3、每學分收費二百四十元。

五、重修期間學生缺課節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其缺課節數不包括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