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部授教中(三)字第0990517577C號
修正「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第二點、第五點
部 長 吳清基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二、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如下:
(一) 隨班修讀: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考量辦理。
(二) 專班重修:
1、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
2、重修時間、課程內容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3、 重修課程時間以寒假、暑假實施為原則,課程範圍以開設學期課程為主。其每一學分之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但不得少於六節課。
4、重修課程之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
5、 授課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以下同)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6、重修費用每生每節課四十元。
(三) 自學輔導:
1、 重修學生未達前款第一目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課,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2、面授鐘點費以每節課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3、每學分收費二百四十元。
五、重修期間學生缺課節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其缺課節數不包括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