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儀器借用管理要點
91 年 11 月 20 日訂定
1.本校為加強借用儀器之管理,提高儀器使用功能,避免儀器重複購置或閒置,特訂定本要點。
2.本要點所稱儀器其範圍如下: (1)經核定列為本校財產者。
(2)各機關轉撥借用者。
3.各機關轉撥借用之儀器除依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外,均以無償行之。
4.本校及儀器使用機關對經管或使用之儀器應隨時盤查,本校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實施盤點 1
次,如有增減應即查明原因並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5.儀器之借用,以公私立學校及研究機關為限。
6.各機關借用儀器時應填其申請表向本校申請。
7.借用儀器申請案經核准後,由本校通知申請機關辦理借用手續並派員向本校提領。
8.儀器借用或使用人員對借用之儀器應善盡保管責任,並不得擅自移轉他用,本校對借出之儀器,得 隨時查核使用情形,並提供使用維護意見。
9.本校對外借之儀器如發現有維護不善或使用不當情事,得隨時終止使用,儀器借出使用期間,所有 修繕保養費用,由借用機關負擔。
10.儀器借用期限終止或無需使用時,應即歸還本單位,其需延長借用期限者,應於原借期屆滿卅日
前向本單位申請續借;續借者得優先借用,但以乙次為限。
11.借用之儀器如有損毀,除因正常使用或天災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外,借用機關應負賠償責任。
12.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