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借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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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器借用管理

 

91 11 20 訂定

 

1.本校為加強借用儀器之管理,提高儀器使用功能,避免儀器重複購置或閒置,特訂定本點。

 

2.本要點所稱儀器其範圍如(1)經核定列為本校財產者。

(2)各機關轉撥借用者。

3.各機關轉撥借用之儀器除依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外,均以無償行之。

 

4.使機關對經使器應隨時應於每會實施1

次,如有增減應即查明原因並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5.儀器之借用,以公私立學校及研究機關為限。

 

6.各機關借用儀器時應填其申請表向本校申請。

 

7.借用儀器申請案經核准後,由本校通知申請機關辦理借用手續並派員向本校提領。

 

8.儀器借用或使用人員對借用之器應善盡保管責任,並不得擅自轉他用,本校對借出器,得 隨時查核使用情形,並提供使用維護意見。

 

9.本校對外借之儀器如發現有維護不善或使用不當情事,得隨時終使用,儀器借出使用間,所有 修繕保養費用,由借用機關負擔。

10.儀器借期限終或無需使時,應即歸還本單位其需延長借用期限者應於原借期屆滿卅日

前向本單位申請續借;續借者得優先借用,但以乙次為限。

 

11.借用之儀器如有損毀,除因正常使用或天災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外,借用機關應負賠償責任。

 

12.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