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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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辦法 (詳情請洽教務處註冊組)

一、申請條件

凡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帄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帄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子女就讀經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均得請領本補助:

(一)

夫死亡或失蹤者。

(二)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三)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

(四)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者。

(五)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六)

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