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休學、復學、退學規定
95年5月15日訂定
一、 學生因特殊原因可由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1學年,必要時可向學校申請延長1學年(休學至多2學年)學校應核發給修業證明書。
二、 修學期滿之學生持休學證明書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學校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別就讀。
三、 休學生如有必要,可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正式復學生,請學期學生如選擇重讀所有科目,其成績計算以較優者作為科目學分成績。
四、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 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 依據學生成績考察辦法規定應予退學者。
(三) 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要點之規定應予退學者。
(四) 學生同時在2校註冊入學者。
(五) 因故申請退學者。
五、 學生因故退學,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其入學資格未經核准者,不得發給。
六、 學生凡有異動者,應將事實換記於學籍表內。
七、 對偽造學歷證件而被勒令退學之學生,不得發給有關學業之證明書。
八、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