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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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私立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108.12.6日校務會議暨家長會修訂通過


一、本規定依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奬懲實施要點修訂定。
二、本校為鼓勵學校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口頭嘉勉、公開表揚、特別獎勵(獎品、獎狀)。
(二)嘉獎:
1.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2.禮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3.生活言行學業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4.拾獲有相當價值之財物不昧者。
5.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6.能主動扶助尊長、老弱婦孺,有具體事蹟者。
7.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8.主動為公服務者。
9.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10.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善盡職責者。
11.參加體育運動具有運動精神、運動道德,表現優良者。
12.參與校內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13.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14.擔任小老師負責盡職者。
15.糾察值勤出勤優良者。
16.參加生活輔導,表現良好者。
17.在校外表現良好者。
18.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者。
19.在車船上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者。
20.具有相當於以上各款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嘉獎者。
(二)小功:
1.行為誠正,有具體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2.倡導或參加校內外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3.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4.敬老扶弱,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5.參加各種服務或競賽表現優異者。
6.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7.維護團體秩序或利益表現優異。
8.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9.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市級性競賽,成績優異。
10.拾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
11.擔任小老師滿一學期特別負責盡職者。
12.服公勤特別盡職者。
13.糾察值勤出勤特別優良者。
14.參加生活輔導,認真積極,有具體表現者。
15.具有相當於以上各款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小功者。
(三)大功
1.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2.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3.參加各項服務,表現卓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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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全國性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
5.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6.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7.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8.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9.具有梘當於以上各款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大功者。
除前項各款之獎勵外,得給予其他適當獎勵。
三、學生行為不當且情節輕微者,應予糾正,並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
學校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而無效果時,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懲罰措施:
(一) 警告
1.無正當理由,上課經常遲到、曠課者。
2.未依規定時間繳交作業、週記及聯絡簿(含未給家長簽名),經催繳仍未改善者。
3.違反服裝儀容規定或內務不整潔,經勸告仍不改正者。
4.團體清潔工作不盡職,經勸告仍不改正者。
5.擔任班級幹部敷衍塞責,嚴重影響工作推展者。
6.因過失造成公物毀損,未能主動報告尋求解決者。
7.對他人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態度上騷擾有具體事實者。
8.未經同意借取或占有他人財物情節輕微,有明確事實者。
9.對師長或學生為性騷擾情節輕微,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懲處者。
10.作品抄襲經人檢舉,有具體事實者。
11.在走廊、樓梯、教室從事奔跑、球類運動或其他行為危及他人安全者。
12.上課、團體活動或集會時不當行為影響秩序情節輕微者。
13.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14.上課或集會未經核准使用手機、遊戲機、平板電腦者。
15.欺騙師長情節輕微,有具體事實者。
16.攜帶違禁品到校者(如打火機、樸克牌或其他賭具)。
17.禮貌言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18.言語不誠實者。
19.與同學吵鬧,出言粗野情節輕微者。
20.不聽班級幹部或糾察善意勸告者。
21.未依規定繳交各項通知回條者。
22.不遵守請假規則或逾期申請補假者(超過三天)。
23.不服從糾察指導或糾正者。
24.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25.上課時不專心聽講態度欠佳,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26.擅自將課桌椅搬至室外者。
27.無正當理由棄權參加比賽活動者
28.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輕微者。
29.生活教育違規因而影響班級生活教育競賽成績者。
30.上課時未攜帶教學用品者。
31.私自調換座位者。
32.不遵守公共秩序者。
33.實習課未按規定穿著工作服。
34.服務公勤不盡職者。
35.糾察隊服公勤不盡職者。
36.具駕照未申請,而騎機車上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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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浪費水電能源者。
38.涉足不良場所者。
39.獎懲通知單未按規定時間繳回者。
40.借閱圖書館館藏逾期未歸還,經催繳仍未歸還者。
41.上課鐘響無正當理由未及時進教室,在其他場所逗留其情節輕微者。
42.違反電腦教室、實習教室使用規定情節輕微者。
43.未依規定實施垃圾分類、資源回收者。
44.具有相當於以上各款之不良行為之一,合於記警告者。
(二)小過
1.同一學期中再犯前款之規定者。
2.不假離校外出者(小過兩次)。
3.課堂平時考試舞弊者。
4.冒用他人名義致損及他人隱私或權益,有具體事實者。
5.破壞公物或公告物品,影響校園工作推展或安全維護情節輕微者。
6.以肢體行為侵犯他人情節輕微者。
7.於公開場域(含網路公共空間)張貼散布不實言論或不雅字眼,攻擊或毀謗他人情節輕微者。
8.蓄意聚眾,對師長或他人(同儕、校外人士)有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態度上騷擾之具體事實者。
9.違反交通規則或被無照駕駛同學載乘者。
10.攜帶違禁品者(如菸、酒、檳榔、色情、暴力、血腥、猥褻、賭博刋物光碟影)
11.集會、社團活動無故不參加或中途離開者。
12.騎(搭)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
13.提供機車或汽車給無駕照同學使用,期間未發生交通事故者。
14.塗寫牆壁,亂畫黑板,攀折公有花果及破壞公物者。
15.塗損圖書或私取圖書者。
16.未得許可擅自取用公物者。
17.無故缺席重要集會或故意規避公共服務者。
18.上課時間無正當理由在其他場所逗留情節較為嚴重者。
19.擔任班級幹部失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20.對師長無禮者,或不聽從勸導糾正及態度傲慢者。
21.引誘其他同學從事不良行為者。
22.拾遺隱匿不報,據為已有,價值貴重者。
23.塗改或冒用師長名義於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24.於校外服儀不整、亂丟垃圾、製造髒亂、佔博愛座不禮讓老弱婦孺者。
25.生活輔導,無故不參加者。
26.同學毆鬪,不知報告師長或勸解,在旁圍觀或助威者。
27.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口香糖),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28.校內吸菸者(於室內、廁所者,記小過兩次)。
29.同學吸菸時在場旁觀或把風者。
30.攜帶香菸或供應他人香菸。
31.翻牆進出學校者。
32.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
33.欺騙行為情節輕微者。
34.借穿他人衣物致登記錯誤者。
35.集合或上課中擾亂團體秩序影響進行者。
36.邀約外人(欲)對本校學生滋事,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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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作業、週記、聯絡簿及建教班訓練週記等抽查無故未交,且通知輔導無故未到者。
38.具有相當於以上各款不良行為一,合於記小過者。
(三)大過
1.定期考試或重大試場考試舞弊者。
2.出入賭場等違法或不當場所。
3.無照駕駛汽機車者。
4.入侵學校或公共網路進行資料竊取,竄改或刪改破壞,情節重大者。
5.以肢體暴力傷害他人或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勒索他人財物者。
6.對師長或他人有惡意侮辱、謾駡等言語上攻擊,情節重者
7.違反網路使用或智慧財產相關法令規定,影響校譽情節重大
8.對師長或學生為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情節重大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懲處者。
9.參加社會幫派等不良組織(大過兩次)。
10.造謠生事,引起同學互毆,破壞團體及校譽者。
11.於校外違規情節嚴重有玷校譽有具體事實者。
12.吸食或注射麻醉品者(大過兩次)。
13.故意破壞公物情節嚴重者。
14.飲酒、賭博、嚼食檳榔、校外吸菸者。
15.故意損毀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16.攜帶違禁物品如刀械、鞭炮、易燃物,及其它足以妨害公共安全物品者。
17.竊取他人財物,有具體事實者。
18.提供機車或汽車給無駕照同學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者。
19.於公開場域(含網路公共空間)張貼散布不實言論或不雅字眼,攻擊或毀謗他人情節嚴重者。
20.欺騙師長,情節嚴重者。
21.三人共騎一部機車者。
22.邀約外人(欲)對本校學生滋事,情節嚴重者。
23.具有相當於以上各款之不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大過者。
(四)留校察看
1.在校期間內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2.犯校規情節嚴重但深知悔悟者。
3.其他類似之惡劣行為,經獎懲會議核定者。
(五)依輔導管教目的所為之其他適當懲罰。
1.監護權人帶回管教:
學生違規情節重大,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每次以五 日為限。
2.適性輔導及教育處置:
(1)全學期除公假外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獎懲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2)留校察看期內(自受留校察看處分之時起),再受記累計達小過兩次以上處分者。
四、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
五、嘉獎、警告、小功、小過之獎懲措施應簽會導師及輔導室後、由學務處核定。
六、大功、大過及依輔導管教目的所為之其他適當之獎懲措施,應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獎懲會討論議決。
七、前項獎懲決議應作成決定書,記載事實、理由、獎懲依據及結果,報請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對獎懲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退回獎懲會覆議如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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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獎懲措施時,校長得敘明理由後逕為核定並交付執行。
八、大過以上者,應以書面通知受懲罰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長。
九、特別獎勵,得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公布。
十、受獎懲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對於所受獎懲,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害者,應於獎懲措施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十一、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但對等之功過得予相抵,轉學離校時功過均消滅。
十二、學生之獎懲均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其家長,並於學期結束時,填入學生成績通知書內。
十三、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處理原則另訂之。
十四、建教生於校外職場實習期間,其相關行為均適用本獎懲規定。
十五、本次修訂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自103年8月1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